施工总包不办劳务结算怎么办
时间:2023-08-17 12:20:10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施工总包拖欠劳务工资,劳务可以员先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节;在调节不成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员工可拨打12333针对投诉相关事务进行咨询。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施工总包的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实,现在很多工人的法律意识偏低,对自身的权益缺乏维护,有时候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只要不直接关系到钱,也就不了了之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

因此,法律明文规定了: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更好的保障了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

3、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明确费用的计取方式。

现在在工地上分为大工和小工,很多时候都是按照天来算劳务报酬的,这样的计算方式真的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以下费用的计取方式: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人工费等费用,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以后,建筑劳务发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签订、执行阴阳合同或与已签订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有实质不同的其他补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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