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劳动法仅禁止单位招用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称之为童工。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工作,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工作作为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成年人。童工是指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工人。各国法律对成年的年龄规定不一。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工人。法律严禁使用童工,某些特殊行业需要录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工人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工作时间、禁止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被大量使用,给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经过工人阶级的长期斗争,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雇佣童工的现象才逐渐减少。各国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法律。
一、非法招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是规定各种劳动行业使用劳动力的基本法律。该法第94条规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行政责任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又称为使用童工,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二)民事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还涵盖了周详的民事责任,切实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规》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刑事责任
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构筑的责任体系中,刑事责任是最后也是最严格的一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1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环境,国家也是规定了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雇佣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工作,这一措施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的成长,如果用人单位违反雇佣童工后,相关单位也是会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会勒令整改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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