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该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去申请仲裁,或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对商事仲裁结果不服时,一般不能向法院起诉,但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如果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再起诉。
商事仲裁一裁终局后,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上诉的。一裁终局意味着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途径,但这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协议来确定。如果您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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