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活动中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商事仲裁机构组建仲裁庭,进行口头或书面审理,最终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在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选择商事仲裁,并在程序开始后决定是否继续。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双方无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时,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商事仲裁机构是专门从事商事仲裁工作的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商事纠纷案件。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有关仲裁机构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或依职权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审理分为口头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仲裁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在商事仲裁实践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是否选择商事仲裁和何时启动商事仲裁程序,决定权在当事人。商事仲裁机构是否予以受理和商事仲裁庭是否组建成立等,都应属于商事仲裁程序开始以后继续进行的步骤或程序。
商事仲裁主体:权责与限制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商业争议的方式,主体的权责与限制是其顺利进行的关键。商事仲裁的主体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负责制定仲裁规则、指派仲裁员等,其权责在于保障仲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仲裁员作为独立、中立的第三方,应具备专业素养和公正裁决能力,其责任在于准确理解当事人的主张、权衡证据并作出公正的裁决。当事人在商事仲裁中享有提起仲裁、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权利,但也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得滥用仲裁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因此,商事仲裁主体的权责与限制是为了维护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促进商业争议的和谐解决。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商业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事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商事纠纷案件,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合意选定或由相关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商事仲裁程序的开始和进行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决定。商事仲裁的主体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当事人,他们的权责与限制是为了确保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促进商业争议的和谐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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