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的义务有: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进行,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三、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吗
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1.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
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费用的,而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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