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用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薪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平均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就业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如下: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前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4小时。后者,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前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后者,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前者,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后者,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工资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4、试用期约定。前者,除了以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认为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当事人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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