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在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时
劳动者和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并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终止雇佣关系,则不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
对于兼职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有所突破。由于非全日制就业的突出特点是灵活性,过多的规定将限制这种就业形式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性,促进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就业的终止做出了比全日制就业更为宽松的规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因劳动合同到期而导致的终止和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有些人认为,在终止就业方面,兼职工人没有得到与全职工人相同的保护。给予雇主随时终止雇佣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更可能导致雇主使用大量兼职工人,以逃避劳动责任,降低就业风险和成本,从而加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经济发展,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保持非全日制就业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之间取得一定的平衡,是各国非全日制就业立法面临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全日制就业仍然是绝对主流的情况下,还应充分考虑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及其对促进就业的积极意义,制定一些有利于发展非全日制就业的规定。因此,虽然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但本文还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做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双方约定办理。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9条,《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更高。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
该规定也是一项救济规定,即非全日制用工不约定试用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允许约定试用期,因此不允许因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佣条件而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雇主有权随时通知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即使没有试用期,也可以与不符合雇佣条件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同样,对于工人来说,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通过本条款解除了。此外,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法第37条的规定,工人不再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但可以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终止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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