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派遣到其他单位发生工伤怎么承担责任
时间:2023-06-02 16:46:06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是否排除了用工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从面上来看,该规定似乎排除了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才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唯一单位。对于用工单位而言,这岂不是最佳的防御盾牌本案中,用工单位的代理人也是反复强调该规定,但两级法院并未理会,而是判令用工单位承担了赔偿责任。

虽然法院判决书没有明确就此问题给出解释,但仍值得我们思考和回答。对此,个人认为,最高院上述规定,仅是针对认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这从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即可看出,不应存在争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仅是明确了认定工伤主体问题,即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将工伤认定在劳务派遣单位名下,这样规定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的立法精神。但这一规定,并不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承担责任的实体问题,更不应作为抗辩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二、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是否均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且系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法律理论中关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劳动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如不存在过错的,当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场合下,该工伤损害系第三人原因导致,并非用工单位过错导致,此时被派遣劳动者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独立承担,与用工单位无涉。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本案中,用工单位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显然有因果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向工伤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裁判机关能从此角度,详细分析并加以说理,势必比原有判决更加具有说服力,有利于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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