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为了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一方要提前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还要平等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合同。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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