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收件
申请材料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材料完整、规范。
结果: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材料完整、规范。
结果: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工作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材料完整、规范,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从事保安服务的资质要求。
结果
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的,申请单位符合从事保安服务的资质要求,提出建议上报省公安厅的意见,
对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申请单位不符合从事保安服务的资质要求,提出建议不予上报省公安厅的意见。
4、决定
工资人员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材料完整、规范,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结果
对申请单位符合从事保安服务的资质要求,作出上报省公安厅的决定,对申请单位不符合从事保安服务的资质要求,作出不予上报省公安厅的决定。
5、颁证与送达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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