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公安厅政务服务大厅治安管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公安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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