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区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43:10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资本;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2.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3.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网址:http://wsbs.gdqy.gov.cn:8080/catalog-admi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局,省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保安服务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局,省局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保安服务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行政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各区公安分局服务大厅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许可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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