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基本工资2018标准
时间:2023-08-13 09:44:46 37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苏州每年的7月份调整最低工资,目前是维持2017年7月的金额。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20元/月调整为194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苏州铁路项目人民政府规定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业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层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层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层每平方米7550元。

(3)综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业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征收非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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