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劳动争议及纠纷解决机制,今后将在昆明市形成一种由法院、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共同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维说,近年来,昆明市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逐年增加。劳动争议的特点是主体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庞杂,处理难度大,仅靠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来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及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机制,旨在使纠纷解决渠道多样化。
据介绍,今后昆明将通过加强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由各级工会及设立在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总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家协会的指导下,对申请仲裁或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该《实施意见》,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将贯穿于劳动仲裁和诉讼始终。同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他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四类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应当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调解期限,规定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的调解应在受理争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束。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委托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一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二审案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以上期限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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