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可否单方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
但在合同期内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如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企业在经过培训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则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自主
二、部门取消后,调岗是否合法?
实务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在运营一段时间后需要对单位部门进行重大调整的情况,或者将部门和其他不能合并,或者直接取消原有部门,将人员划分到其他部门。对于部门取消,应分情况分析,同时掌握一个原则,即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应和原来的工作内容保持一致。如部门之间虽然合并,但该劳动者仍从事原有工作,这个时候问题不大。但若部门直接取消,如原来的设计部门改为市场营销部门,这个时候完全改变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者有权利拒绝。另外,即便劳动者同意新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便其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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