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怎么约定期限
时间:2023-03-27 09:02:54 2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试用买卖合同约定期限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财产性质、交易方式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一种最优的合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决定。

一、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即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表示同意购买标的物,即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既可以对标的物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这是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买受人是否认可标的物,是否愿意购买标的物,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或者第三人的限制。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这就是对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因为在试用期间届满前,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认可,应当及时作出意思表示,以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过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买受人作出是否认可标的物的表示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有以下效力:

(一)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二)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三)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

(四)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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