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属于特种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补充协议确定的试用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由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限。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应当作出对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认可的意思表示。买受人对标的物购买与否享有选择权,他人不得干涉这一权利。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期标的物使用费有约定按约定。如约定缴纳使用费,应当缴纳;约定不缴纳,就无需缴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不缴纳使用费。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就是试用,期间的试用是为了评估是否购买,而不是购买。因此没有约定使用费就不需要支付是比较合理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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