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试用期间。
2、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由出卖人确定。
一、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买卖,即只有买受人经过在试用期间内的试用并作出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后,买卖才能成立,买受人才开始履行自己支付价款的义务。如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不承认购买的标的物,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款,原先订立的合同要随之解除。买受人承认购买标的物与否完全在于自己的意志,他没有义务解释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原因。试用买卖也是一种附期限的买卖,即买受人承认或不承认购买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购买,买卖都宣告成立,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标的物,并应按约支付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638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确定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发生法律后果
1、买受人对试用买卖合同的承认。
2、买受人承认试用买卖合同的拟制。
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标的物虽然已经转移于买受人,但是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并不因此而转移给买受人。因为如果买受人不同意购买标的物,则试用买卖合同不生效。所以,标的物已交付给买受人的,其风险转移的时间应当是买受人同意购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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