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除非物业服务合同里有明确的房屋保管、财产保管的约定,否则无法进行追责。但若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与业主的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的财产损失与拖欠物业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遇到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到位或财产失窃等财物损失时,业主应积极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取证工作,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
律师补充: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物业公司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害。通常来说,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仅是“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负责业主财产保管”,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住宅内私人财产的义务。如物业公司采取了设立门卫执勤、保安巡逻、电子监控及对日常巡更记录、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等材料进行保管等措施,就应当认为尽到了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即可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
业主与物业公司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为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服务是一个过程,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业主以某一个时间点的状态而否定物业公司的整体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无法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最终使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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