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家中被盗,业主以损失惨重为由,缓交物业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一晃4年过去了,业主拖欠的各种费用已经近3万元。从2007年起,物业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先后三次将业主告上法庭,却一直没有结果。昨日下午,碑林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家中被盗业主缓交4年物业费
2006年4月4日,家住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小区的吴某家中被盗,5月,小区陕西林悦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林悦物业)与吴某书面约定,同意吴某暂缓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电梯运行费和垃圾处理费,待案件侦破,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确定后,再予以冲减。然而,一晃一年过去了,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到2007年6月,吴某缓交的各种费用已达8300多元。
2007年7月,林悦物业将吴某告上碑林区法院,要求支付自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的各项费用,以及滞纳金,合计17262.77元。在给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里,吴某亲属称当时失窃的财物包含手表、首饰等在内,损失合计15.6万元。庭审中,吴某则以林悦物业公司疏于履行管理职责,造成家中被盗损失惨重,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4万元。
索要欠费物业将业主告上法庭
2007年9月24日,碑林区法院一审认定,按双方所签合同,判决吴某向小区物业交纳自2006年3月至2007年6月的各种费用,合计8328.3元;同时,法院查明吴某家中被盗时,该楼大门口及电梯的监控设备因故障未能使用,保安也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义务,认定小区物业有过错,判决小区物业赔偿吴某14.04万元。
随后,林悦物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2月28日,市中院裁定撤销碑林法院的一审判决。2009年,林悦物业再次提起诉讼,后在市中院的协调下,11月11日,吴某答应清缴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吴某一直没有清缴这部分费用。2010年4月,林悦物业第三次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的各种费用及违约金(滞纳金),共计3万余元。
律师观点业主做法不妥
昨日下午3时许,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吴某称,并非故意拖欠小区物业的各种费用,而是当初物业通过书面协议,同意他缓交这些费用,等公安机关侦破后,确认双方责任后再交,自己也是在履行这个协议。吴某还认为,既然是物业同意他缓交的,就不应该存在滞纳金一说。
针对吴某的说法,林悦物业的委托律师崔玉林向法官出具了公安机关的“答复意见书”,意见书称,吴某被盗案还在侦破中,盗窃案与拖欠物业管理费等无关。
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庭审进行一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委托服务关系,物业有保护业主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物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针对此案,她认为小偷入户盗窃与物业没有必然的联系,物业不能负全部责任。徐茜还认为,业主以物业有过错为由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的做法也不妥当,因为像水电费等是消费行为产生的,而不是服务关系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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