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在商场从事保安工作,该休的假期一天都没休过,至于带薪年假,更是连想都不敢想。即便如此,干了不到两年的时间,用人单位竟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民薛先生向记者诉说了他的遭遇。
2008年10月,薛先生来到解放北路一家大型商场从事保安工作,并与商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商场单方面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薛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场投诉到劳动部门,要求商场支付带薪年假工资报酬。尖草坪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调查发现,商场方面从来没有提醒和安排职工休年假,在休假制度中也没有对休年假作出规定。劳动部门责令商场限期改正,并帮助薛先生拿到了年假工资报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提醒,2010年即将结束,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假,但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给年假工资报酬的,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要按照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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