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京务工人员小刘在一家小型超市应聘售货员,超市在招聘广告中有一条规定: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600元,一旦正式录用,每月工资1500元。小刘不明白,为什么试用期的工资比正式工资低这么多,想问,超市这样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人士介绍,《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有转正后的工资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其百分之八十,如果没有约定,就参照同一个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其百分之八十。
同时,即使达到了前面规定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还是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最少应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而本案中,该超市试用期的工资只有600元,不仅没有达到约定的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没有达到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的要求。
因此,该超市在试用期发放600元的试用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应该不低于1160元。(党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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