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地内,如需进行房产异议登记手续的办理,其详细步骤可分为以下七个方面:
首先,应填写并递交完备的《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同时必须附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各项相关辅助材料;
其次,要带着上述所有资料前往所在地方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申请办理;
第三步,在完成前述步骤之后,需要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第四步,在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异议同意书之后,便可以视为异议登记手续已经顺利完成;
第五步,自异议登记手续办理成功之日起的次日起算,在接下来的十五日之内,必须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步,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应立即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回到异议登记柜台;
最后,待案件审理终结且异议事项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方能解除异议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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