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房产销售领域中的"一房二卖"行为时,受害方有权利采取协商、仲裁以及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在此类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终止原先签订的购买协议,收回己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同时还能主张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此外,购房者还有权向出售方提出索赔,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仅能主张追回购房款项及其产生的利息,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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