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案房屋被善意的第三方购得,即其在此次交易中毫不知情,且在此期间内并未出现过失,已经完成了相关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并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该套住宅的所有权证书。考虑到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合理利益,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条的明确规定:“在预售商品房合同订立之后,预购方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若预售方在未经预购方同意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签订了针对同一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原则上我们需要认为后一份合同为无效合同;然而,如果后一份合同的预购方已经成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则我们可以认定后一份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预售方应对前一份合同的预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第三方在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住房时,并不完全符合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条件,例如,第三方并非善意购房者,或者并未完成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法律将无法对其购房行为提供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您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协议,将您所购买的商品房交付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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