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排除妨害答辩状
时间:2023-06-08 10:42:00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排除妨害答辩状

答辩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因上诉人余**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搬出诉争房屋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由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两份证明与两份缴款单可以证实,本案涉案房屋为被上诉人所在单位的自管房,已经分配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支付房款,因此,该涉案房屋虽然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但被上诉人确系房屋的合法占有、使用权人,所以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其有权要求上诉人搬出涉案房屋。

2、上诉人与案外人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段约定:该房屋八十平方米,属郑州铁路局郑州东站劳动服务公司的房改房。暂时未有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约定的内容可以证实上诉人是在明知涉案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另外,由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人王国*、孟**、解**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上诉人与案外人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外人张**没有向上诉人提供缴款单等购房手续,因此,上诉人是在明知涉案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未查看购房手续的情形下,购买该涉案房屋,因此,上诉人受让涉案房屋时有重大过失,不能善意取得该涉案房屋,其拒绝返还被上诉人房屋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负有将该涉案房屋返还给被上诉人的义务。

3、上诉人关于案外人张**对本案涉案房屋具有处分权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因此,原审法院未将张**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

2015年1月19日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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