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一房二卖法律纠纷问题的审理过程中,确定房地产所有权最终归属的主要依据可归结为以下三个关键考量因素:
首先,按照惯例,对于那些先行办理了房地产登记及转让手续的购买方应享有优先权益,从而被认定为主权所有者;
其次,如果买卖双方皆未采取任何形式的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将依照哪一方最早支付交易价款的时间顺序予以判定;
最后,倘若双方均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那么首先签署购房协议的当事人便有权取得该处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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