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人员工资保险待遇不能剥夺
时间:2023-06-09 18:00:13 2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王先生:我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业务员,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我和其他两员工因业绩不行被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通知待岗,虽然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但实际收入和保险都没有了,我们应该怎么办?

纪律师:你们可以要求补发工资、补缴保险和重新安排工作岗位等一切原属于你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益。由于你们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决定了员工业绩上的落后也不必然引起人事上劣汰的后果。即使劳动者在本岗位业绩处于末位,用工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措施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有两种状态,即劳动合同存在或劳动合同解除。而你们之间并未解除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你们作为已就业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理应享有同等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

张女士:我夫妻俩有一个女儿,女儿去国外读书并已定居国外。我们现有一套婚内购买的房改房,登记的是我丈夫的名字。我丈夫私下与他的侄子商定将自己房产50%的产权赠与侄子,他侄子以后要负责照顾我们夫妻俩的生活。他侄子同意了,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我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请问是否可以确认赠与无效?

纪律师: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均享有所有权,一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未与妻子商量就私下将产权的50%赠与他人,侵害了妻子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如果你明确表示不同意赠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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