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没有发生《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种情形可解聘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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