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不同
时间:2023-08-17 11:02:13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计税期限不同

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取得方式,以月为期限计量。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税,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税;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减除费用的标准不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通适用的减除费用的标准为每月20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共减除费用4800元)

劳务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3、适用税率不同

劳务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加成征税的办法。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

工资薪金适用于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法律依据: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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