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单位在合同到期时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又不愿意让员工的工龄增加,便采取了更换劳动合同主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企图规避法律制度,但其实除了劳动合同中甲方的名称不同,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甚至工资待遇都完全相同。这种时候工龄应当合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签订劳动者合同:
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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