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情况:
张在企业工作六年,在此期间,他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即将到期,该单位突然提出不续签合同。张打算继续在这家企业工作。在单位通知不续签合同后,他仍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有哪些规定?员工是否有权继续工作?单位不续签合同是否成立?你需要赔偿吗?近日,新津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案件。法院最终裁定,该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业主将不再继续使用该员工,并被责令支付双倍补偿金。张曾在一家企业的生产部门担任工头>成都于2008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先后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和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与该企业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平均工资5669.31元,用人单位突然向张某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张某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张不同意。2014年6月23日,他仍向用人单位提交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本月27日,本单位通知本合同到期不续签。双方存在巨大分歧,谈判失败。随后,张某向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68031.72元(5669.31元)×6年×2。2014年8月21日,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张支付补偿金68031.72元,减去上期支付的34015.86元,实际支付申请人34015.86元。。。“裁决下达后,用人单位拒绝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于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和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与企业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未同意继续签订本合同即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5669.31元)的两倍×6年×2),它不支持雇主关于不应支付被告赔偿金的主张。法官说,该工人与雇主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未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方面,工人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