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的经过,本人于08年五月入职康佳集团杭州分公司金华经营部从事直销员工作,并被派驻义乌市新虹家电商场负责该商场康佳彩电的销售工作.康佳公司直销员每月的工资是按底薪400+当月销售奖励+每月商场销售排名奖励.当月销售奖励的计算方式为:当月该商场销售的电视型号乘以该型号的销售提成.自入职以来兢兢邺邺的工作,全商场上下有目共睹,从08年5月入职至09年4月底离职公司从未发给我们每月的提成计算标准,中途只是偶尔看过一两次,看后公司马上收回,从08年5月至09年2月一直相安无事,09年3月3号公司发下09年元月份工资后(因为我们的工资是每月25号发上个月的工资,元月份工资推迟了一个星期左右才发)金华经营部的同事纷纷打电话给我询问工资的事,(因我还没去查有没有发工资所以还不知道工资已发,且工资被扣得很离谱,)就问他们有什么问题吗?从他们口中得知他们的工资被扣的很凶,后我去查询才知自己被扣得不只是凶了而是离谱了,从当天开始我们就陆续打电话问公司为什么工资会被扣得那么凶,但公司一直推脱说要查询,过了一个星期我们再次打电话询问,公司还是推脱说要查寻,又过一个星期还是没给我们答复,于是我们扣得最离谱的三家商场的直销员(义乌新虹.永康大世界.东阳家用电器)就相邀去金华经营部找新经理询问元月份被扣工资的原因,(前任经理不知何故突然于09年2月离职)新经理说他刚到任也不明其中原由,答应为我们反映上去,并让我们回去等消息,并跟我们说他之前经营部的直销员也打电话问他元月份工资被扣的事.
我们再继续等了半个月左右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们任何解释,无奈之下我和东阳家用电器的直销员相邀去了金华劳动局寻求帮助,但金华劳动局说要在事发所在地劳动局解决,于是我们又各回义乌和东阳劳动局投诉,但又被告知要去杭州市下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才能受理,于是我们又与今年5月份去了杭州市下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在那里杭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拿来了一份从08年我们入职以来的工资.销量列表,还说我们去年入职以来一直虚报销量诈骗公司提成,所以入职以来公司一直每个月多发给我们一千到几千元的工资,我们当时初掠看了下,上面的销量明显与我们报上去的实际销量不附,就拿我的那份为例来说:我08年5月进入新虹家电,但列表上我所销售了的我入职后前任流下的库存.样机和08年五一销售黄金期所进货的电视机均无销售提成,故我们追问主任怎么回事,主任给我们问得无从回答就赶紧遛走了,后监察说我们这事只有审请劳动仲裁.于是我们马上赶去下城区劳动局审请仲裁.刚开始劳动局又在推脱说:我们这事让我们去找事发所在地劳动局,我们跟他说事发地让我们找杭州,你们杭州又让我们找事发地,我们这事难道就没人管了吗?后来我们说大家都不管,我们直接去电视台曝光好了,对方听我们那么说马上缓和口气说不是不管,只是为我们考虑让我们回事发地.在我们一再坚持下对方就受理了我们的案件.
仲裁庭先后开庭两次,两次都以调解为主,未能达成调解后开庭,但仲裁所有都只支持对方的证据,哪怕对方证据里有明显的作假也置之不理,东阳家用电器的直销员后因自己做生意没时间就中途撤诉了,后裁决对方扣了我09年元月份已经打折后的7000多元工资我还要倒补回对方5000多元钱.
仲裁判决后,在劳动局看到有社保电脑查询系统就顺便去查了下自己的缴费情况,发现08年5月至8月公司未帮我缴纳社保费.而是从9月份才开始缴纳.
我不服判决于9月份至下城区法院起诉,并在起诉书中加注了补缴社保这一项,法院于10月9号开庭审理,我向法院提供了08年5月至09年元月份义乌新虹康佳电视的进货电脑清单.08年4月30号的康佳电视库存单.08年5月至09年元月份我所销售的康佳平板电视的顾客资料.(上有所销售的机器型号.顾客的姓名.地址.电话.销售时间),元月份的销售报表,(这些证据上均加盖有商场的公章)和元月份的提成标准(这份标准是其他直销员偶然从商场得到的),在开庭当天我向法官陈述了康佳做直销员工资的流程为:我每月把所销售的机器型号和数量用纸列出来经商场经理签名确认再加盖商场公章,再传真至金华经营部经由我的直属业务员填写公司统一表格并计算出提成加底薪并签名再经金华经营部经理签名后再传真至杭州分公司经市场部经理审核再交由财务审核后最后发工资.(试问在这么严格的审核手续下需怎样的绝顶高手才能作假成功?
况且从刚入公司在任何手续流程都不熟悉,不知提成标准的情况下,公司领导都不熟悉甚至不认识的情况下作假),而且对方的证据上明明写着我的销量需经商场盖章才有效,但法官却说我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经对方认可才为有效证据,我所提供的证据对方都不认可,而对方提供的证据我当庭指出有作假之处法官也置之不理,且对方的证据里明显有很多已发货的单据没有提供,并且证据里有发货单但数据列表中却不加进去,还有数据表中有数量且也确认有销售但提成又不计算.以上这些法官却支持对方口说的是特价机等理由,而事实却不一定是特价,即使是特价公司也是有提成的.
以上我所提供的证据法官却说要得到对方的认可才为有效证据,按照这种理论的话法律上所说的双方各自举证还有什么意义?同样也就是说以后这类官司就不用再打下去了,除非对方站出来自证其罪或者对方良心发现你才有赢的可能.
我是一名外来逐梦的打工者,对法律又不懂多少,又请不起律师,原以为事实真理在我这边就一定能赢官司.
现求助各位专业律师,望各位能帮我分析下我的官司能不能打赢,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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