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公司成立有哪些争议P>1。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争议?
现阶段,发起人以拟设立公司的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如为公司筹建出租屋、购买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它必然构成无委托人的无权代理,从而导致行为的无效和纠纷等。公司的成立无可争议。公司设立无效纠纷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经批准登记的公司,因其设立时不能纠正的缺陷,未经主管机关设立。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公司成立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使通过欺诈、欺骗手段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设立也存在法律缺陷
一些熟悉公司设立运作流程的人,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往往利用他人对公司的不了解和良好的创业愿望从事诈骗活动。行为后果的无效往往伴随着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名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值有规定的,以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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