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政府主导的,目的在于为老百姓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关于企业原临时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0〕37号)下发后,绝大多数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规范了所有用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有少数单位落实得不够彻底,且至今仍有部分原“临时工”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之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企业原“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劳动法》实施前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亦工亦农职工”(不论是否转为合同制职工),凡与原招用企业未间断劳动关系工作至今的(以下统称“原计划内临时工”),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者,可自最后一次进入本单位工作时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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