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轧死鸡主人索赔“感情损失”2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时间:2023-06-13 15:03:45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事件经过】

4月29日上午,渝北区的王女士开车轧死一只母鸡,遭鸡主人索赔200元,理由是与鸡有感情了,王女士不服遂拨打110报警。

渝北警方介绍说,4月29日上午,王女士驾车到渝北两路办事,路过渝北空港某小区后门时,一只母鸡突然从旁边门市窜到马路上,王女士急忙踩刹车,但为时已晚,母鸡命丧车轮下。王女士停好车,到旁边一门市打听,才知道鸡是马路对面一家经营户喂养的。

王女士敲门但没人应,她见卷闸门上留有老板的电话,拨通后说了事情经过。门市老板刘某赶到现场,看了被轧死的母鸡后,向王女士索要200元赔偿。王女士认为,鸡也就3斤重,不值200元。刘老板则说,自己把这只鸡从小鸡崽喂起,早已有感情了,而且是只正宗土鸡,200元肯定值。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刘某进行教育和劝解,最后在民警调解下,王女士赔付了对方120元。

【相关法规】

如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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