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代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搭载殷小姐在路上行驶时被高先生驾驶小客车撞伤。二人认为自己新年第一天就被车撞不吉利,预示着这一年都不顺利,故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赔偿医药费之外要求支付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000元。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二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起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日,代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载乘殷小姐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机场辅路西侧时被高先生驾驶的小客车撞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高先生负全部责任。事故后,原告二人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医院门诊治疗,二人均诊断为软组织损伤,高先生为代女士二人支付了医疗费。
代女士及殷小姐认为新年第一天出事故不吉利,预示着一年不顺利,故要求高先生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000元。
被告高先生对赔偿无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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