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吴兴法院了解到一起由狗引发的民事案件。狗主人声称小狗生前非常听话懂事,小狗被撞死造成自己的精神痛苦,向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钱先生养了一只小狗做宠物,今年6月的一天,钱先生带着小狗在小区里散步,而唐先生开电动车从小区经过,撞到了狗。后来,狗死了,钱先生伤心不已,要求唐先生赔偿精神损失费。钱先生说,自己养狗跟养小孩一样的,有感情投入的,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不赔个万儿八千的,这事没完。
而唐先生觉得,撞死了一条宠物狗,赔个几百元钱,也算情理之中。但赔偿精神损失费一说让他觉得难以接受。更何况,要价近万元,更让唐先生目瞪口呆。他说,既然如此,大家都有责任,你遛狗时,自己没有将狗绳牵好,让小狗乱跑,明明是它自己撞过来的。
就这样,两方谁也不让。钱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先生赔偿买狗的费用、疫苗注射费、狗粮费用、狗牌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00余元。
据了解,在我国车撞狗的司法判例中,鲜有支持狗主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在法律上,狗的本质是具有生命的财产。对狗的伤害,归结到法律责任,就是对狗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利的伤害。狗和人的关系再亲密,狗格不可能上升为人格。因此,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该类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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