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赔偿精神损失: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什么情况下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现在主要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