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
二、办理材料
养子女户口登记(个人收养有收养证):
1、申请报告(收养人签字);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三、办理流程
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五、办理费用
免费
六、办理地点
全市各派出所
七、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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