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条件。
同时,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因此,只要收养人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领养孩子,并不会受到犯罪记录的影响。
但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的,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公证并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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