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收养时所需的证明:
一、收养社会弃婴所需的证明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收养登记《申请书》。
二、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所需的证明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收养登记《申请书)。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所需的证明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五、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六、收养残疾儿童所需的证明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收养登记《申请书》。
七、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所需的证明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一项收养社会弃婴中(1、2、3、5、6、7)条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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