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民法典。《湖北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湖北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
基本条件: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办理流程:
1、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2、收养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3、县、市公安机关审批;
4、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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