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四、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恢复户口。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五、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以及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七、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八、因错报、提交虚假证明申报,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原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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