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2008年9月5日之后个人私自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办理材料
养子女户口登记(福利机构收养):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办理流程
福利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福利机构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