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国内居民
①收养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婴儿,收养人(夫妇)签名);
②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童)证明;
③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④弃婴(童)公告证明;
⑤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⑥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由县(区)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上述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单位的,上述证明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
⑦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1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2)港澳台同胞、华侨
①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在该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由所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③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④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1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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