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得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或者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
劳动争议的仲裁管辖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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