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合并、合并、合资、单位变更性质、法人变更名称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变更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1、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不同的单位工龄,可以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文5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