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常安排加班,应当遵守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公司要求加班是否可以拒绝
公司要求加班员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生产经营需要;(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之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要与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如何处理加班的问题过度怎么处罚
处理加班的方式是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以处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过度加班的处罚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8小时工作实际工作时间
8小时工作实际工作时间: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因特殊原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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