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土地划拨的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目前仍采用划拨方式的土地有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煤气、道路桥梁、消防保安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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